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规范

本标准实施前,卫生机构(诊所等除外)分类与代码仍采用1989年颁布的卫生部标准—《卫生单位名称代码编制规则》及其18位代码;诊所、卫生所、医务室、卫生站、村卫生室分类与代码仍采用1994年颁布的“医疗机构名称代码编制规则的补充规定”及其12位代码。本标准实施后,卫生部标准—《全国卫生单位名称代码编制规则》和“医疗机构名称代码编制规则的补充规定”自行废止,以《卫生机构(组织)分类与代码》( WS218-2002)代替。卫生机构(组织)分类执行新的标准,卫生机构(组织)代码采用新的22位代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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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后更新 二月 8, 2025, 02:41 (UTC)
创建于 十一月 10, 2024, 12:37 (UTC)